吴玉玮: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寿诉吴玉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红刚诉孙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德兵:本院受理的原告缪永好诉许德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文旭: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吕文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文: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秀梅与被告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有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洋与被告余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振华、汪祖元、齐春莲、严彩霞、王建东、张红宇、陈义忠、张红环与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皖0111民初14413、14415、14421、14423、1442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一鸣、张艳、安建秀、彭虎、陈明镜、柳家兵、杨家伟与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皖0111民初14426、14428、14432、14434、1443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陆迪和、吴守国,熊光翠、吴蕊,纪晓冬、王等等,黄安川、陈玉霞,丁杰与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皖0111民初14438、14439、14440、14441、1444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贸幻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贸幻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上坤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3年7月21日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管辖),上坤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3)皖0103民初639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用由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继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潘继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皖0123执恢904号],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潘继成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繁华大道沿繁华西路至森林大道2公里处紫荆名都一期6号楼103室【产权证号:皖(2017)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16796号】的房产,平均价格约为216778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方科文: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锦善瑞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未还借款本金15555.5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周源:本院受理原告桂林悦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3771.26元;判令被告偿还担保费、信用评估费1174.85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1969.37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吴优:本院受理原告戴小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魏菊: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魏剑波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魏剑波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魏剑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作出( 2023)皖0122民初7254、725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魏剑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魏剑波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22民初7254、7255号民事裁定书、魏剑波提交的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