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盛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4517号原告王策策诉被告合肥盛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023)皖0111民初14519号原告胡子鑫诉被告合肥盛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琴、吴明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凯与被告陈琴、吴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文才、秦银花: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圣翠与被告朱文才、秦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嘉陵、沈静: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博与被告王嘉陵、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晓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新杰与被告张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爱珍、单潇、王越:本院受理的原告卡曙光与被告刘爱珍、单潇与第三人王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溪、王丽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明、时光萍与被告张溪、王丽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群鹏工贸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撮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前程似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道池: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华中建材厂与被告合肥前程似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道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案件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合肥前程似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铜陵华中建材厂租金66922.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892.12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以后的利息以66922.4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合肥前程似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铜陵华中建材厂租赁材料赔偿款38061.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899.51元(以38061.2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之后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合肥前程似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铜陵华中建材厂律师费6000元;四、驳回铜陵华中建材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6元及公告费用,由被告合肥前程似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唐永彬:本院受理原告孙传江诉被告唐永彬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投资款本金50000元(伍万元整)及支付投资期间的盈利共计100000元(拾万元整)(盈利5000元/月×20个月=1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合伙期间支付的其他费用8500元及利息600.52元(陆佰元伍角贰分)利息以8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1年期LPR为3.85%暂计至2022年6月23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终止合作协议违约金4758元(肆仟柒佰伍拾捌元整),违约金以158600.52元为基数(拾伍万捌仟陆佰元伍角贰分),按终止合作协议书中签订每逾期一日按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自2023年1月20日开始,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被告唐永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勇、黄德胜: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晓平诉被告刘勇、黄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道歉声明
本人叶树井,男,安徽省淮南市人,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在此我向社会公众真诚的道歉,以后遵纪守法,做一名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道歉人:叶树井
2023年8月30日
遗失声明
安徽合肥个体皖A80076,车主:周增海,身份证号340103196407282514,遗失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1份;合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1份;合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B类)1份,合同编号(3401005488)。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