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讯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公司有义务办理变更登记,涤除已离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某集团公司作为唯一股东于2020年6月在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淮北某置业公司,集团公司指派谢先生为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命谢先生为某置业公司总经理。2022年10月,某集团公司决定谢先生不再担任某置业公司总经理职务。2022年11月,谢先生以辞职为由,委托律师分别向某置业公司及某集团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两公司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谢先生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两家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迟迟未予办理,谢先生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但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公司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职权终止,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2022年10月,某集团公司决定谢先生不再担任某置业公司总经理职务,不再参与某置业公司的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关系已经终止,谢先生继续担任某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法无据。2022年10月起谢先生既非某置业公司的股东亦非其职工,不再从某置业公司领取报酬,但谢先生作为某置业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谢先生通过律师函形式,督促某置业公司及某集团公司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两公司均未给予回复,谢先生要求某置业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谢先生在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诉请,于法有据。某集团公司作为某置业公司的唯一股东,系公司的决策机构,其有义务协助某置业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信息。法院判决:某置业有限公司三十日内为谢先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谢先生作为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某集团公司承担协助义务。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公司有义务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涤除原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当公司怠于履行变更义务时,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可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实践中,当发生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公司迟迟不予办理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如公司一旦经营不善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时,离职后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故为规避风险,建议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及时督促公司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必要时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