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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28 15: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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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宫馆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龙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宫馆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龙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翔: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宫馆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夏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二保: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宫馆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二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邱冬冬: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宫馆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邱冬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干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冲:本院受理原告贾雨生诉被告秦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51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你公司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安徽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电话,本院多次电话联系、邮寄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材料,但均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限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公告费400元,逾期不交,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勇、张蕾: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你们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行政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陈述意见的期限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杭州时代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衣之家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生与被告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杭州时代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衣之家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德生欠款21868. 85元;二、被告杭州时代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衣之家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6元,由被告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杭州时代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衣之家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继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长发与被告徐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徐继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长发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徐继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钟联武:本院受理原告钟家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9880元及逾期利息。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查林妹:本院受理原告钱卫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5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经指定受理申请人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4日指定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黄中梓)。

  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0月13日17时前,向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润泽路193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鸿冰15956635917,周浩平18256277447,邮箱: 525598418@qq. com),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0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当涂县人民法院

车辆报废公告

  黄山华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796427308D)名下登记一辆皖J22018奇瑞牌小型轿车,该车辆登记证编号为340001986774,车辆识别号为LVVDC11B77D082459,发动机号为FF7C03398,现该车辆已被私自拆解并出售给废品收购站。

  因该皖J22018奇瑞牌小型轿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现黄山华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诺以公告方式报废该皖J22018奇瑞牌小型轿车。

黄山华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4日

更正启事

  本报8月9日刊登一则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公告,原告合肥智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特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送达的(2022)皖0103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应为(2023)皖0103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特此更正。

遗失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罗瑞(警号078063)遗失人民警察警官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