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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21 15: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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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固能与被告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287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张才利:本院受理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才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121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胡雷:本院受理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 121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王心仁: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天翼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铜陵天翼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7368 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暂计10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林坤:本院受理原告姚玲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时止。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夏玲莉、周传宝:本院受理(2023)皖0706民初1440号原告钟玲芳与被告夏玲莉、周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皖0706民初14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刘正军:本院受理原告魏苏皖、杨海亮、王春海、刘红刚、汪满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五案(905、906、908、909、910),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正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魏苏皖支付劳务费139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3月13日起,以139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刘正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海亮支付劳务费24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3月13日起,以24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刘正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春海支付劳务费139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3月13日起,以139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刘正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红刚支付劳务费4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3月13日起,以4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刘正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汪满昌支付劳务费17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3月13日起,以17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03民初8739号。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加工安装承揽费用 906849.18 元及利息12110.21元,合计918959.39元(利息以906849.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8日为12110.21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上海贸幻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UJ22J):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龙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贸幻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632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贸幻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龙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9195.3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2680.63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4日,之后以尚欠货款99195.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龙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2元、保全费108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上海贸幻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404破10号

本院根据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3年8月17日裁定受理淮南市鑫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为淮南市鑫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淮南市鑫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7日前,向淮南市鑫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与国庆西路交叉口上品印象饕街A3栋五层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赵士柱,联系电话:1835546400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南市鑫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淮南市鑫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地址:谢家集区十涧湖西路东50米(望峰岗小学对面,原淮南矿业选煤分公司院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线下会议的模式,进行审核及投票表决。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公 告

     (2023)皖0404破8号

     本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谢家集区税务局的申请,于2023年8月16日裁定受理淮南市风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为淮南市风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淮南市风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8日前,向淮南市风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与国庆西路交叉口上品印象饕街A3栋五层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赵士柱,联系电话:1835546400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南市风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淮南市风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地址:谢家集区十涧湖西路东50米(望峰岗小学对面,原淮南矿业选煤分公司院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线下会议的模式,进行审核及投票表决。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张涛:本院受理的(2023)皖 0111 民初 13379 号原告尤思武诉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发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陈海燕: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 民初 13255号原告安徽航跃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发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