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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08 10: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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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彭介芹诉万家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一梦、穆金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保友诉被告周一梦、穆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9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九高: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有生诉被告安九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9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学虎、丁增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久诉被告丁学虎、丁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9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勇、淮南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润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新诉被告郭勇、淮南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润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伟、汪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与姚伟、汪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17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枞阳县大乐购超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大乐购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枞阳县大乐购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4721671号、第7641140号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枞阳县大乐购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10元,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10元,被告枞阳县大乐购超市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赔礼道歉信

  我是侯盼盼,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保证日后遵纪守法,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做守法公民。

道歉人:侯盼盼

2023年8月3日

公开赔礼道歉信

  我是卢广利,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保证以后遵纪守法,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做守法公民。

道歉人:卢广利

2023年8月3日

遗失声明

  因保管不慎,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埇桥区2020年公路危桥加固改造工程03标段项目资料专用章一枚遗失,经多方查找无果,现登报声明作废,丢失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丢失期间此印章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特此声明。

  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