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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新小区交付过半应召开业主大会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07 14:47:47

7月30日,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了解到,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指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该局制定了《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或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可以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用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等。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不按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被选举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应当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配合社区相关组织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等。(记者 徐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