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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 两种行为有不同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31 14:55:21

编辑同志:刘某在一县城开了一家桑拿馆,容留多名妇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刘某统一管理。请问刘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是否数罪并罚?

读者:吴小丽 

吴小丽读者: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容留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组织卖淫行为一般都伴随有容留卖淫行为。组织卖淫和容留卖淫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控制、管理。如果只是提供卖淫场所,对卖淫活动不进行任何控制、管理,触犯的罪名是容留卖淫罪,如果对卖淫活动还进行控制,触犯的罪名是组织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容留卖淫行为的,构成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组织卖淫罪重于容留卖淫罪,可定组织卖淫罪。但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也有容留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