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我与前夫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父亲生活,每月我有三次探望的权利。自今年春节后,前夫以影响孩子学习等种种理由阻止我探望。请问,我能对他提起诉讼吗?如果胜诉,对方仍拒绝探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读者:韩淑芬
韩淑芬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论随父方或是母方生活,只是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受阻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拒不执行协助义务的个人或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