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祥:本院受理(2023)皖07民终607号上诉人鲍开枝与被上诉人王志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为举证期限,举证期满后3日早上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中压户内开关(集团)有限公司、李翔(身份证号码342423198101175671):原告合肥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压户内开关(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压户内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二、被告上海中压户内开关(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10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694.42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6日,之后以应返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上海中压户内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四、驳回原告合肥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元,保全费6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90元,由被告上海中压户内开关(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翔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3)皖0103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汉翔、安徽翔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尚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翔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徐汉翔、安徽翔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执15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履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等)确定的义务:
一、追加徐汉翔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徐汉翔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022)皖0111民初1005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即承担违约金、损失款合计26390元,诉讼费596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95元,合计2808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639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起按照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财物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院作出的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传武:本院受理原告余丽诉被告鲁传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华辉、叶黎旭:本院受理原告王洋诉被告叶华辉、叶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51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超叔日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魏乐乐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1110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中国工业设计城C座蜀山经开区仲裁庭2楼(蜀山区湖光路与振兴路交口东侧)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公 告
安徽崇善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方语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1331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下午14时40分在中国工业设计城C座蜀山经开区仲裁庭2楼(蜀山区湖光路与振兴路交口东侧)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公 告
安徽互易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董倩、康松、常明慧、王漫利、崇海蛟、郭伟、李文娟、唐娟娟、金义军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63-70、83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3)63-70、83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公 告
苏州枫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苏州枫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纵雯、马徐与你们公司蜀劳人仲字(2022)2413、2414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2)2413、2414号仲裁裁决书。你们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公 告
合肥市霸都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戴伟、何少磊、戴诗友: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周君与你们蜀劳人仲字(2022)2264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2)2264号仲裁裁决书。你们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公 告
安徽森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梁旭、吴晓英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2)2657、2674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2)2657、2674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公 告
安徽云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徐乐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2)2660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2)2660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公 告
合肥嘉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马媛媛、刘川、汪欣怡、阮俊俊、薛玉露、秦佳琦、申亮、吴雅楠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2)1208-1214、1317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9日14时4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公 告
合肥远见帷幄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奎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2)2661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2)2661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公 告
安徽陆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高军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2)2346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2)2346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公 告
安徽嘉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占礼滨、孙夕涛: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贾宏明与你们蜀劳人仲字(2022)1593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2)1593号仲裁裁决书。你们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