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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7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17 14: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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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祥:原告熊成会诉被告黄明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守阳: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安徽新华国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明、余守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案外人杨锐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未提出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立业、王友胜、张媛、淮南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鲍广贵诉被告刘飞、王立业、王友胜、张媛、淮南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俊杰: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世昌诉被告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9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平、蔡传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刁广修诉被告王平、蔡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9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茶草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加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茶草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53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多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王强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丽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勋波诉被告魏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魏丽华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9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开赔礼道歉书

  本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食品市场监管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司法机关教育,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此刊登道歉书向广大消费者致歉,提醒消费者不得使用。今后将认真学习法律,争做守法公民,同时告诫食品生产销售行业从业者,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勿触犯法律法规,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公开赔礼道歉人:谭润平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