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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14 11: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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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朝红: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6284号原告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朝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朝红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洋春、马文辉、马文武、周伯川: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6525号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洋春、马文辉、马文武、周伯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马洋春、马文辉、马文武、周伯川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金苗、李琦、高李娜、高翠香、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21510号原告安徽纳尼亚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汪金苗、李琦、高李娜、高翠香及第三人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汪金苗、李琦、高李娜、高翠香、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3)皖1502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六安鹏诚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担任六安鹏诚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的规定,对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六安鹏诚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4日前,向六安鹏诚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7000;联系人:张世富,联系电话:18156812659)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鹏诚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六安鹏诚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15日9:00在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交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何后松:本院受理原告孙宗义与被告何后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何后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宗义挖机款83000元及利息损失4543元。(自2021年7月22日至2023年2月间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249元,由被告何后松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