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马鞍山安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于2023年5月29日裁定受理马鞍山安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马鞍山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皖0503破预2号,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7月3日指定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担任马鞍山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马鞍山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29日前向马鞍山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润泽路193号马鞍山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刘婷婷18356608560、方子贤13485663119。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马鞍山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马鞍山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三楼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的申请,于2023年4月6日裁定受理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破产清算一案,(2023)皖0503破预1号,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7月3日指定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担任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管理人。
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13日17时前向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路金汇商务港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叶律师(13965375316)、张律师(13605559572)。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3年8月15日9时在本院三楼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王道勇、邱秀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道勇、邱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皖0123执恢30号,本院作出的(2021)皖012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道勇名下所有位于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合安路61号锦程大厦204室【产权证号: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05536号】房产,经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被执行人王道勇名下所有位于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合安路61号锦程大厦204室【产权证号: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05536号】房产,询价结果取平均值为:人民币1923996元。
如你们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807084916):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票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皖0103民初824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洪青:本院受理原告丁亚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其实际偿还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唐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松支行与被告唐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案件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唐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松支行借款本金76682.36元,支付利息(截止到2023年3月8日已到期的利息为5307.46元;之后利息按罚息标准即按发放日一年期LPR基准利率加30%自2023年3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上);二、解除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松支行与唐巍间编号为T353121120220071号的合同,唐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松支行借款本息合计94042.72元;三、驳回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2元,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松支行负担500元;唐巍负担案件受理费3792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