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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10 14: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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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易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丰易能生物油有限公司诉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21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易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长丰县杨庙镇长丰易能生物油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生物油生产机器设备搬离;二、被告安徽易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丰易能生物油有限公司涉案设备场地占用租金损失(租金损失以500平方米为基数,按照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从202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涉案设备搬离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长丰易能生物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6.5元,由被告安徽易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郭勇:本院受理了原告王光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以及原告赵兴友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 443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赵兴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85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两个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灏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乐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刘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18年11月28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共计57841元;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1522破1号之二

      因安徽省天华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安徽乐民米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裁定终结安徽省天华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霍邱县人民法院

  刁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晨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刁智、王素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车辆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本院依法通过安徽金泉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刁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323LV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进行线下评估,该车辆的具体参考财产价格为86345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 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财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中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美丰肉类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唱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冠辰电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唱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运忠、合肥市包河区节节高客家王酒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蒲加水干货麻油店诉被告叶运忠、聂晶、合肥市包河区节节高客家王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罗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果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厚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罗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果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塔比哈提·阿里别克: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芝、朱梦云诉被告塔比哈提·阿里别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5 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概念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青诉被告合肥新概念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运新、高云、卫爱云、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受理的原告殷光水与被告刘运新、高云、卫爱云,第三人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 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虹伟:本院受理原告宛敏华与被告王虹伟、章恒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建华、黄海亮、周焱、周立云、王玉婷:本院受理原告鄢欢乐与被告朱建华、黄海亮、周焱、周立云、王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11 民初 825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家书: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家书、张正益、浙江广厦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诉请申请书、原告补充证据、浙江广厦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管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合肥小蜀山陵园中18区3排8号蔡勇墓穴证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