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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5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05 11: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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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国、南京典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龙祥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友国、南京典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8510.6元并支付2669. 36元利息(违约金以欠款108510.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每逾期一月,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支付乙方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9月30日,实际按前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本息合计111179.96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用10000 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沙飒: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琳诉被告沙飒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 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款项共计五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算至清偿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瑞: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桂兰诉被告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莫剑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好甲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莫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好甲租金2660元,并赔偿损失3900元,合计65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莫剑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姚刚:本院受理原告杨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5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陈世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张二嘎食品有限公司:本委于2023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李亚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等)案,已审理终结,因向你单位EMS 邮寄送达裁决书,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一、申请人李亚超与被申请人张二嘎食品有限公司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安徽张二嘎食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亚超:

  1.经济补偿金76000元(8000×9.5);

  2.工资:12000元(8000+4000);

  3.年休假工资7356.32元(8000= 21.75×5×200%)。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效力。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我单位地址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院(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电话号码:0551-66671047。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