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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4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04 14:06:05
点击下载: 2023年7月4日公告

李静静、毛克永:本院审理的合肥鑫虎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21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毛克永对坐落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凤巢路与金宁路交口阿奎利亚四组团87幢1003 室的房屋产权份额享有50%产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世洋与合肥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城致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合肥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名下位于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16号蓝石·都市豪庭16幢2单元905室房屋[不动产证书号:皖(2022)全椒县不动产权第0001676号],该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皖城致房估字[2023]第0371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为328500元。现向你方送达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你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龚鹏: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倩倩诉被告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 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树兴、王夕波、韦宏英、徐全兴: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勇诉被告徐树兴、王夕波、韦宏英、徐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春芳、董春萍:本院受理的原告耿亮诉被告董春芳、董春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道军:本院受理原告章斌学与被告谢道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200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周天荣:本院受理原告韩蒙蒙与被告周天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周天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韩蒙蒙支付补偿款247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周天荣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杜靖、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340202.53元及该款资金占用费(从2022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7.91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50000元及该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被告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用260元。

  六、驳回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18元,由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并告知本案书记员,逾期将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杜靖、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也不在户籍地居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337825.50元及该款资金占用费(从2022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7.91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50000元及该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被告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用260元。

  六、驳回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99元,由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并告知本案书记员,逾期将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谢贵文、杜靖、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也不在户籍地居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377580.28元及该款资金占用费(从2022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7.91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5870元及该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被告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用260元。

  六、驳回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73元,由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并告知本案书记员,逾期将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董宜军:根据2019年12月18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06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书,你尚未全部履行,2020年7月10日债权人董伯勤以公证方式将该判决书中的债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且不限于9.2万元借款及利息、申请执行权、我方依据该判决已经及可能享有或主张的其他权利等)均转让给杨连英享有,望请你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10日内向杨连英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通知人:董伯勤

2023年2月21日

遗失声明

  合肥市小蜀山陵园西28-6-12墓穴证(墓主姓名:熊伍明)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