茆夏云、王凌翔、安徽省中歆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维昆诉被告茆夏云、王凌翔、安徽省中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 民初 8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强诉被告安徽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勇:本院受理原告阮仁柱与被告郭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阮仁柱劳务费5930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勇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乐章、王昊然:本院受理原告许金龙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井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黄文正:本院受理原告何洪与被告黄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何洪借款 80000元;二、若被告黄文正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何洪就被告黄文正名下的位于铜陵市花语江南城6栋一单元1202室房屋[产权证号:皖(2022)铜陵市不动产权第 0025870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在先抵押权人优先债权后,就剩余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文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洪支付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 14.8%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四、被告黄文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洪律师费损失 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75元,由被告黄文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