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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6-28 11: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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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宁宏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亚好利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剑华诉被告合肥宁宏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亚好利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本金50025元、收益412.71元及逾期损失1926 元(以5002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0年3月12日暂计算至2021年3月11日,最终数额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三对于被告一的上述债务(52363.7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洋、徐飞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洋、徐飞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皖0111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洋、徐飞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396268. 58元及违约金(以396268.5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56元,由被告刘洋、徐飞燕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松、芜湖睿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妹与被告张松、芜湖睿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骏: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陶胜诉被告刘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肥东长临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3 )皖0111民初9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爱尚美发用品经营部: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爱尚美发用品经营部强制执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 皖1503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秀梅、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孙玉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张秀梅、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孙玉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张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0105.64元,截止至2021年11月10日违约金2500元、利息24236.33元,合计146841. 97元;二、被告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秀梅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对被告张秀梅名下的宝马2系旅行车2016款218i运动设计套装型轿车(车牌号为皖AT3F31)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张秀梅名下的宝马2系旅行车2016款218i运动设计套装型轿车(车牌号为皖AT3F31)仍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秀梅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7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秀梅、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少正、李双五、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李少正、李双五、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少正、李双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68576. 5元、利息20419. 65元、违约金2500元,合计191496.2元;二、如果被告李少正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李少正提供的抵押物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轿车(车牌号为P3H934)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少正、李双五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李少正、李双五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930元,由被告李少正、李双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帅、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孙玉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张帅、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孙玉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5259.88元、截至2021年11月10日违约金2500元、利息是27877.32元,合计135637.20元;二、被告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帅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对被告张帅名下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AV591K)一辆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张帅名下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AV591K)一辆仍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帅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2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帅、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