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璐、叶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高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璐、叶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强、张传云:本院受理原告孟凡芝诉被告盛强、张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中其:本院受理原告胡明月诉被告牛中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00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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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加拉泰克动力有限公司、王震宇、刘文俊、沈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加拉泰克动力有限公司、王震宇、刘文俊、沈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5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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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粤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粤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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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廷保、姚爱芹:本院受理原告朱楠诉被告郭廷保、姚爱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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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射手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萍诉被告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叮购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射手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鹏飞、张亚洁: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合肥江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淄博联宇物流有限公司、淄博乐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胡雪、李文波、淄博乐挺运输有限公司、高鹏飞、张亚洁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 (2023)皖0111执恢117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 皖0111执恢1174号之一拍卖裁定书,登记在你名下鲁CP5861重型半挂牵引车,评估报告参考价为: 9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对拍卖裁定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贸幻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UJ22J):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龙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贸幻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寿传:本院受理的原告阮怀菊、张祖仓与被告朱寿传、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两案【案号:(2023)皖0103民初7482、7484号】。原告阮怀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支付原告劳务费11960元,及利息218.27元(以119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款清息止),共计12178.27元;2.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张祖仓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支付原告劳务费26645元,及利息486.27元(以266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款清息止),共计27131.27元;2.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前程似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道池:本院受理(2023) 皖0706民初1223号原告铜陵华中建材厂与被告合肥前程似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陈道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 皖0706民初12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周有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与被告周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 0706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周有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23年2月28日已到期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966.32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自2023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其中利息、罚息按年利率5.925%计算);二、周有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律师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9元及公告费用,由被告周有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宗银诉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公司登记的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宗银工程款373322.05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373322.0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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