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品:本院受理原告徐玉洲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33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新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祥龙诉被告王新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补充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源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哈雷:本院受理原告张鑫欣诉被告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哈雷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7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叶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凯诺豪情水暖经营部(经营者刘荣祖)诉被告钱叶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钱叶飞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7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翟群: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山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九成监狱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枞阳县大乐购超市:本院受理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枞阳县大乐购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1126号,本院已经穷尽法定送达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案涉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义安区顺安镇和谐路378号)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滨、赵林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安徽中立公鉴房地产资产造价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方名下位于合肥市亳州路135号天庆大厦513-521室房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现出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编号皖中立公鉴【2023】房估字340100-5714号),评估总价值为7255061.00元。如有异议,请务必于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逾期未提交书面异议,视为对本报告认可,评估报告生效。(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公告期为30日)。
联系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赵勋凤、王振坤
办公电话:65352150、65352039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遗失声明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王建云,警官证号082622;张功意,警官证号082298,警官证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