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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公诉前完成全部补植复绿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6-16 10:54:24

“汤某某等人在没有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但这些树木很多是已经枯死的且不适宜当地栽种,所以也‘有情可原’。我们在办理这个案件时,充分考虑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6月13日,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项秋平在谈起“汤某某等人滥伐林木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时,这样说道。

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汤某某等7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或雇请他人砍伐自有退耕还林地的杨树;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木材款分成等方式帮助砍伐退耕还林的杨树。经黄山区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检测,汤某某等人滥伐杨树蓄积量为325.4039立方米到51.1724立方米不等,焦某某等人滥伐杨树蓄积量为26.3001立方米到22.3714立方米不等。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汤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仍然以每立方米430元至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共计收购滥伐的林木446.9748立方米。

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开展了走访调查。通过走访当地村委会、调查案发现场、与行政机关召开案件分析会等,进一步摸清案件基本情况和发案原因。办案人员了解到,涉案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案件中被砍伐的杨树多是在自有退耕还林地上种植。

办案过程中,办案检察官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充分释法说理促成其认罪认罚。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人员进行分层处理,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犯罪情节较重但已采取补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的,以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起诉至法院,并建议适用缓刑。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还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行为人采取补植复绿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至案件提起公诉前,涉案人员对所砍伐林木全部完成补植复绿,最大限度挽回了生态环境损失。

2021年12月14日,黄山区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省检察院认为,黄山市黄山区地处林区,林业资源丰富,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易发多发,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注重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全面审查案发原因、被告人犯罪情节、案发后补种复绿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行为人的追诉必要性。对主观恶性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及时通过补种复绿等途径修复环境的,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宽缓化处理,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强群众对执法司法的认同感。(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