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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4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6-14 10: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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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艺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皖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南京爱艺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左庆国: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16955号原告安徽蓝动玻璃器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广明、胡广梅、左庆忠及第三人滁州艺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皖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南京爱艺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左庆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滁州艺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皖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南京爱艺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左庆国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宏伟:本院受理原告沈磊诉被告蚌埠市鑫隆电梯有限公司、陶宏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皖0111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蚌埠市鑫隆电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胡坤柱、胡正东:本院受理原告李洋与被告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胡坤柱、胡正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以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坤诉被告杜以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6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云: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安与被告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贤安支付货款12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王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陈俊: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安与被告陈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贤安支付货款4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陈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叶小康: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邦航贸易有限公司与叶小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上诉人铜陵市邦航贸易有限公司就(2023)皖071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由于本人岳永水法律意识淡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希望大家以我为戒。特此致歉!

致歉人:岳永水

2023年6月14日

致歉信

  由于本人李朝明法律意识淡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希望大家以我为戒。特此致歉!

致歉人:李朝明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