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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2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6-12 10: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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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超: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你、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187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严会珍、王锦顺: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你们、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19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铜陵军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军正:本院受理原告李万民与被告山东永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铜陵军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军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皖0706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原告李万民不服提起上诉。因铜陵军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办公、公司登记的电话无人接听,李军正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未查询到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依法终止对原告财产皖A658VB车辆的执行,解除对原告财产皖A658VB车辆的扣押,并将该车辆返还原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13700元(交通费损失自2022年8月17日起算,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最终数额计算至车辆实际返还给原告之日止);二、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夏进斌:本院受理原告崔建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7101元;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夏进斌:本院受理原告崔志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54237元;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广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承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广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承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549.81元及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47549.8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承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84元由被告安徽广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佳鸿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铁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佳鸿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西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翔公司)与被告张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9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西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287676.72元;二、驳回原告合肥西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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