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丽早: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本付诉被告孙永波、章丽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中歆建设有限公司、王凌翔、茆夏云:本院受理的(2023) 院0111民初9128号原告张永峰诉被告安徽省中歆建设有限公司、王凌翔、茆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服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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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梦、穆金霞: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9201号原告黄保友诉被告周一梦、穆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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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九高:本院受理的(2023) 皖0111民初9187号原告姚有生诉被告安九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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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学虎、丁增兰: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9193号原告孙久诉被告丁学虎、丁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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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道宝、解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京秋木业经营部(经营者秦立志)诉被告查道宝、解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查道宝、解静公告送达本院( 2023)皖0111民初6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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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乾龙消防器材销售部(经营者尤安生)诉被告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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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本院受理原告陈德志诉被告陈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陈晨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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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士若:本院受理原告方学胜诉被告经士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经士若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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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浩追偿权纠纷案(案号: (2023) 皖0111执恢5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 皖0111执恢593号之一拍卖裁定书,登记你名下鲁DLP815江淮牌轻型栏板货车,评估报告价格为: 45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对拍卖裁定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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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冰涛、张会霞、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许昌德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坤祯、张清霞、王大勤、蒋改先、王楠、吴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艾冰涛、张会霞、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许昌德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坤祯、张清霞、王大勤、蒋改先、王楠、吴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许昌德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坤祯、张清霞、王大勤、蒋改先、王楠、吴静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皖0111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等材料。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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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锦胜物资有限公司、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诺百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凯帝斯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锦胜物资有限公司、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诺百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2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锦胜物资有限公司、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诺百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凯帝斯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93835.45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3月8 日起计算至票据金额实际清偿之日)。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8元,由被告合肥锦胜物资有限公司、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诺百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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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国、甘达发、安徽铁皮窝商贸有限公司、姜甜甜、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长红、谢丽、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好房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维国、甘达发、安徽铁皮窝商贸有限公司、姜甜甜、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长红、谢丽与第三人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六安振邦商贸有限公司、六安恒兴劳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秀祥诉被告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悟知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嫚与被执行人安徽润悟知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安徽润悟知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内容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吴伟为申请执行人高嫚与被执行人安徽润悟知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悟知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孝荣与被执行人安徽润悟知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孝荣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安徽润悟知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内容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吴伟为申请执行人陈孝荣与被执行人安徽润悟知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义恩:原告王翠兰与被告韩义恩、梅治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梅治春的上诉请求如下:撤销(2022)皖0706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或将该案发回重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泽森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薄海燕(身份证号342425198109120029 )、李玺(身份证号3401 03198112094013):本院受理原告何景义等47人与你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503民初478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你们支付承包费150663 元,并承担诉讼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