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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野生动物筑起法律“保护墙”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6-08 14:59:24

黄山讯 6月2日上午,由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朱某辉、边某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黄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边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被告共同支付3万元的生态资源损害补偿金。

2022年2月底,被告人朱某辉让被告人边某军猎杀两只猫头鹰给其女朋友治哮喘,后被告人边某军先后在屯溪区某乡镇的树林里用随身携带的弹弓猎杀了两只猫头鹰,交与被告人朱某辉。经黄山区林业局鉴定,边某军猎杀的两只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两只“领角鸮”的价值为人民币3万元。

检察官说法: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为目的,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让违法侵权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双责”同担,违法代价“翻倍”,从而使蠢蠢欲动、以身试法者望而却步,进而为野生动物筑起了法律“保护墙”。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村委会统一安置村民就业

不属于劳动关系

编辑同志:我所在村委会为统一安置本村剩余劳动力,制订了《安置村民就业协议书》,明确被安置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村委会的安排、管理、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选择工种,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村委会不再作重新安排,但没有涉及期限、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请问:我与村委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读者:朱琼琼 

朱琼琼读者:你与村委会不属于劳动关系。一方面,从入职过程上看,本案不具备招聘的特征。招聘是指用人单位根据要求,采用一定的方法和媒介发布信息,吸纳或寻找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求职者,筛选出合适人员予以聘用的过程,该过程为双向选择过程。而村委会只是基于统一安置剩余劳动力,范围局限于村内,只要是村内村民一律都可得到安置,参与的村民没有选择的机会,明显有别于劳动招聘。另一方面,从内容上看,《安置村民就业协议书》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素。《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而《安置村民就业协议书》并没有涉及期限、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体现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的内容。再一方面,从主体性质看,村委会与你不存在隶属关系。(黄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