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葛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及时雨消防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润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瑶: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裕隆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徐传柱)诉被告李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龙祥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从芳、朱仁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从芳、朱仁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阚少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强诉被告魏则元、阚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柯长喜: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柯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柯长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刘洋借款4万元;驳回原告刘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本案公告费用,由被告柯长喜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周应香:本院受理原告周元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王梦茹:本院受理原告李兴凯诉被告王梦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857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回货款6836.8元;二、判令被告十倍赔偿原告68368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检测费1020元。以上合计76224.8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和举证(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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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
遗失声明
父亲:胡祥鹏,母亲:刘珺,遗失幼儿胡珺修出生证明,编号为R340325053,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