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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9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5-29 14: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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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8434号原告吴善春诉被告黄建、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宇、姜睿蓉: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 民初8538号原告江波诉被告管宇、姜睿蓉、第三人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文柱:本院受理的(2023)皖 0111 民初 8508 号原告吴祥凑诉被告胡文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龙炳、黄祖炳: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8444号原告朱永辉诉被告沈龙炳、黄祖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红庆、张智春:本院受理的(2023)皖 0111 民初7754 号原告唐智灵诉被告吴红庆、张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立志:本院受理的原告蒋翎诉被告朱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华琴: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洋诉被告王华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建:本院受理原告汪家仓诉被告黄建、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 0111 民初 23269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伟力: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长龙村徐柏村民组、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长龙村竹园村民组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两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2月27日签订的《土地(荒山)承包协议书》及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于 2015年11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土地承包金66913元(自2013年1月至2023年6月30日、60.83亩×每年100元/亩×11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张朋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朋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皖0123 民初 6452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朋飞名下车牌号为皖K8755C东风牌小型汽车,经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被执行人张朋飞名下车牌号为皖K8755C东风牌小型汽车,评估结果取平均值结果为:人民币 75947 元。

      如你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伟:本委受理的徐孟赞与陈伟(案号:2022 合仲字第 1349 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

安徽特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智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特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减资公告

      寿县胜军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422MA2U1TK85Y(1-1),成员出资总额减少到150万元。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