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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3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5-23 14: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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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申请人张厚年的申请,于2023年4月28日决定对合肥中琪服饰有限公司启动预清算程序,同时指定北京市炜衡(合肥)事务所担任合肥中琪服饰有限公司预清算临时管理人。

  合肥中琪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合肥中琪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888号百利中心28楼;邮政编码:230031;联系人:马律师、杜佳坤;联系电话:18655151798、18755850266)。申报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为便于程序衔接,本案进入破产清算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定于2023年6月21日8:30,会议召开地点肥西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委托代理人系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推荐函。

  债权人在预清算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正式进入重整、破产清算程序后视为已申报债权,无需重复申报。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中琪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你公司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张厚年向本院申请将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由本院审理更为便利,裁定指定本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执行案件移送审查情况说明、移送审查决定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裁定书等文书材料。如你公司对破产清算申请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裁定受理张厚年对你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王玲的申请,于2023年4月28日决定对合肥顺世货运有限公司启动预清算程序,同时指定北京市炜衡(合肥)事务所担任合肥顺世货运有限公司预清算临时管理人。

  合肥顺世货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合肥顺世货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888号百利中心28楼;邮政编码:230031;联系人:马律师、杜佳坤;联系电话:18655151798、18755850266)。申报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为便于程序衔接,本案进入破产清算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定于2023年6月21日10:30,会议召开地点肥西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委托代理人系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推荐函。

  债权人在预清算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正式进入重整、破产清算程序后视为已申报债权,无需重复申报。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顺世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你公司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王玲向本院申请将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由本院审理更为便利,裁定指定本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执行案件移送审查情况说明、移送审查决定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裁定书等文书材料。如你公司对破产清算申请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裁定受理王玲对你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良元: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飞与被执行人倪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网络询价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我院依法委托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被执行人倪良元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金桂苑二期12幢606室【产权证号:上派026449】房屋进行网络询价,平均询价金额为1053419.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上述房屋。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晨霞:关于原告高晓敏与朱晨霞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

  一、准予原告高晓敏与被告朱晨霞离婚;

  二、驳回原告高晓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被告分别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璐:本院受理原告王方与张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2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因原告王方不服我院作出的(2022)皖0111民初12459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故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露、梁杰:本院受理原告钱伟华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22民初263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郑乐与张万良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郑乐将其对借款人高朋 (身份证号码340321198605105298)、 担保人高娟(身份证号码 340321198101135303) 享有的债权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等已依法转让给张万良,郑乐特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张万良作为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债务人高朋及担保人高娟,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张万良履行还本付息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郑乐 张万良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