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誉兵:本院受理原告巫先明与被告邢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巫先明借款本金15万元;
二、被告邢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巫先明利息54000元(150000元×0.12/年×3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被告邢誉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李永宏:本院受理原告何福华与被告李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121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郑伟:本院受理原告吴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5000元及利息2800元(利息以银行利率2.15计算从2021年2月10日起,暂计算到2023年2月10日直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袁信:原告张启余诉被告袁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周杨: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艳艳、徐亮诉被告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孝勇、赵丹: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彦德诉被告潘孝勇、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冰洁、肖晋:本院受理原告王子栋诉被告周冰洁、肖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2149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子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子栋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原芜湖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依据原芜湖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及芜湖市土地征迁安置事务所于1996年6月11日与丁小妹签订的《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丁小妹应向利达公司支付安置房屋结算款共计人民币20283.75元。现因利达公司已注销,丁小妹无法和利达公司进行结算,故丁小妹已于2023年4月24日将上述款项提存至我公证处。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年内,利达公司注销时的在册股东可凭本人身份证、利达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等向我处申请领取上述款项。如五年内无人领取,则上述款项收归国库所有。
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法信公证处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