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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7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5-17 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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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点意传媒有限公司、谢勇(340711198301022513):本院审理原告合肥迅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点意传媒有限公司、谢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承揽加工费89861元及逾期利息13995.67元(利息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2%暂计算至2023年1月8日),此后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5000元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55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智信纸制品有限公司、王风(362330198701027738):原告安徽润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智信纸制品有限公司、王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智信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润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9008.77元;二、被告江苏智信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润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9217元(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之后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江苏智信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润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四、被告王风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江苏智信纸制品有限公司所负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62元,保全费459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255元,由被告江苏智信纸制品有限公司、王风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3)皖010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方云: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黄志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志平、黄学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皖0706民初3349号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沐一北美发店: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三石丽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沐一北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9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合肥瑶海区沐一北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北京三石丽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北京三石丽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席颖: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小宁: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宝文美家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小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管理费32559.2元(自2021年3月22日计算至2021年9月21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服务费标准计算至被告返还商铺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596.2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道歉信

  本人杨玉根、徐化东,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铜陵长江主航道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道歉人:杨玉根、徐化东

遗失声明

  安徽东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公章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