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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5-15 15: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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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福余、合肥皖旅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姚忠意、孙法祥:本院受理的原告石立秋诉被告翟福余、合肥皖旅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姚忠意、孙法祥、杜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瀚昆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菊芬诉被告丁海林、安徽瀚昆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院0111民初1660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多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文宣三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马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恒辰家具有限公司二分店诉被告安徽中文宣三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马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中文宣三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马国平公告送达本院( 2023)皖0111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信合智能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国展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28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35.24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息,暂计至2023年01月06日,实际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韩义恩:本院受理原告王翠兰与被告韩义恩、梅治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义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翠兰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梅治春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8元,由被告韩义恩、梅治春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刘海峰:本院受理原告梁芙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芙云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3. 09%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刘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芙云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刘海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宇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邱立成诉被告阜阳市宇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阜阳市宇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立成运费14000元;二、驳回原告邱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103执恢73号

  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义得:本院受理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义得、方术华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评估方式对吴义得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合肥市总商会大厦1101室[不动产证书号:合产110109057]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鉴定处经随机摇珠确定并经本院委托,由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所查封财产予以价格评估,评估公司现已提交了皖天源[2023]房估字第S0025号评估报告。上述不动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287200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本院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特此公告。

  联系人:程诚(执行局)  电话: 0551-65188416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