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讯 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令子女共同偿还已去世父亲生前所欠债务,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林师傅与陈师傅原为淮北某煤矿同事,2014年7月6日, 陈师傅向林师傅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2014年9月1日陈师傅因故去世。龙龙、静静(均为化名)分别为陈师傅儿子及女儿,2014年12月经淮北市国信公证处公证证明,龙龙、静静各继承陈师傅遗产3万元。上述借款林师傅多次催要,龙龙、静静均不同意偿还。无奈之下,林师傅将龙龙、静静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龙龙、静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龙龙、静静辩称,该笔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本案中,陈师傅作为借款人给林师傅出具借条,载明借款5万元,综合全案证据可予确认债务真实存在。作为债务人的陈师傅借款后死亡,龙龙、静静作为陈师傅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清偿被继承人陈师傅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陈师傅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对林师傅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陈师傅出具的借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龙龙、静静关于涉案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遂判决龙龙、静静共同偿还原告林师傅借款本金5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李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