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佳豪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自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庄丽婷:本院受理原告汪永红诉被告庄丽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斌:本院受理原告刘飞诉被告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新燕: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翠诉被告王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弦诉被告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瑞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志国、安徽临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根火诉被告薛志国、安徽临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宁:本院受理原告陈贤宏诉被告郭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宇、姜睿蓉:本院受理原告王子剑诉被告管宇、姜睿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中歆建设有限公司、王凌翔、茆夏云:本院受理原告张连龙诉被告安徽省中歆建设有限公司、王凌翔、茆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新慰、钱静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告郑新慰、钱静静、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 )皖0705民初2000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王志祥:本院受理(2023)皖0711民初167号原告鲍开枝与被告王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鲍开枝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将案件移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何怀朋、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孙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院0102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何怀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9436.6元、违约金2500元、透支利息13898.02 元,以上合计75834.62元,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何怀朋追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对何怀朋名下的纳智捷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S2H630)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折价、拍卖、变卖何怀朋名下的纳智捷牌小型轿车仍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怀朋追偿;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5元,由何怀朋、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负担。公告费800元,由何怀朋负担。现本院通知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侵权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联合、查小六: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中铁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润能投科技有限公司、中广通国创(深圳)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乌海市大漠石灰石矿诉被告中铁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润能投科技有限公司、中广通国创(深圳)建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235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自票据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23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4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19日为669.75元;以23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 年1月20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27日为169.07元,暂总计为838.82元) ; 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由于本人赵旻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公民信息,对社会造成损害,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希望大家以我为戒。特此致歉!
致歉人:赵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2023)皖0103民初2466号
本报于2023年3月7日刊登的原告合肥利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经开区亚龙湾洗浴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6月19日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更正。
2023年5月12日
遗失声明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胡伟俊律师,于2023年5月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为:13402202110286435,声明作废。
陆兴云于2013年5月14日在肥西县红土山公墓购买的普通灰白单墓12排8号的安葬证书,由于搬家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