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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5-10 14: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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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娟: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院0706民初7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公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74.66元、利息908.47元、罚忠2337.66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2月4日)、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于15日期测后的第一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莫剑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好甲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8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脚手架租金计2660元;2.要求被告归还所租赁的物品,如不归还,则赔偿原告3900元)、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于15日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杜靖、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杜靖、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767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3454625.2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7.917%标准, 以39585元为基数从2021年03月26日起算,以48557.6元为基数从2021年06月29日起算,以48557.6元为基数从2021年09月27日起算,以100809.8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1日起算,以527.8元为基数从2022年03月31日起算,以48029.8元为基数从2022年06月30日起算,以3168557.6元为基数从2022年09月30日起算,均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算至2023年3月1日利息为136158.88元);二、判令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判令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39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39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判令被告谢贵文、杜靖、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诉论请求第1、2、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及住所地经营,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及你公司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和举证(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双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694号。因未查询到你的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双方2013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被告立即腾空并归还原告261.691亩承包地:3、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673069. 3元及利息损失(以14235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1月1日;以27425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2020年1月1日;以406144.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LPR标准支付至2021年1月1日,以539083.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日起按LPR标准支付至2022年1月1日,以673069.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日起按LPR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按照135032.6元/年标准,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支付租金至法院判决确认的解除合同之日,并从解除次日起按照135032.6元/年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至租赁土地全部归还之日止;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木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30日9时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并依法缺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钱磊磊、钱祥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钱磊磊、钱样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3)皖0705民初63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安徽隆驾升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兴旺、河南智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隆驾升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兴旺、河南智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菲贸易有限公司、孙方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顶瑞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祥菲贸易有限公司、孙方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兆磊:本院受理原告盛方云诉被告张兆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冰:本院受理原告袁绪坤与被告徐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欧妮家具有限公司、朱时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年年红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合肥欧妮家具有限公司、朱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赵仁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华旗五金机电商行诉被告杨波、被告姜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皖0111民初1508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秀英诉被告宁波骑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袁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差,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本标、胡莹: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姝妍诉被告崔芝兰、郭本标、胡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补充证据复印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惠娟: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7292号,原告姚丹丹诉被告张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 (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淮北市倚天投资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汪慧倩与被申请人淮北市倚天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22)合仲字第0825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6日

遗失声明

  邢震遗失白湖监狱管理分局警官证,证件号:3406883,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