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靖、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杜靖、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829号。因未查询到你的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1377580.28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7.917%标准,以1377580.28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6日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算至2023年3月1日利息为22721.46元);2、判令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15870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1587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谢贵文、杜靖、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第1、2、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 10时30分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并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杜靖、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杜靖、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770号。因未查询到你们的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4337823.5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7.917%标准,以4337823.5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6日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算至2023年3月1日利息为71546.98元);2、判令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4、判令被告谢贵文、杜靖、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第1、2、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30分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并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杜靖、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杜靖、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769号。因未查询到你们的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4340202.53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7.917%标准,以4340202.53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6日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算至2023年3月1日利息为71586.22元);2、判令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消之日止);4.判令被告谢贵文、杜靖、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第1、2、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8时30分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并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佳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宝(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40618****:本院受理原告李云友与被告刘宝、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云友借款本金587000元、利息107400元,二项合计6944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3日,之后利息以587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0%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云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4元,财产保全费40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686元,由被告刘宝负担15536元,原告李云友负担150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其他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铭科技有限公司、汪冬、唐浩淼: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3375号原告杭州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铭科技有限公司、汪冬、唐浩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安徽国铭科技有限公司、汪冬、唐浩淼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宏伟: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3154号原告沈磊诉被告蚌埠市鑫隆电梯有限公司、陶宏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陶宏伟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 皖0111民初3156号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淑琼诉被告王俊、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信任、陆荣高: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海波诉被告陆信任、陆荣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3 )皖0111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味清扬快餐店诉被告程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诺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巨一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诺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克勇、安徽晨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惠畅燃油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克勇、安徽晨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张燕军遗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执业证号码:31203141109201,声明作废。
遗失利辛县望疃镇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副本,执业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340000MD3023774L,声明作废。
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皖A83213,车主:李伟,身份证号340102196505202518,遗失合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B类,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