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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抗诉后实刑改判为缓刑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5-09 14:52:50

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4月13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旺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胡某旺的刑期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胡某旺与李某系表兄弟关系。2015年8月,胡某旺在李某的汽车租赁公司打工期间,受李某的指使参与了通过伪造交通事故以骗取保险理赔款。虽成功骗取了28万余元理赔款,但赃款一分钱都没有进到胡某旺的口袋。2021年,保险公司在梳理账目时发现案件线索并报警。李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供述胡某旺也参与了骗保。后胡某旺被依法批准逮捕,又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2年12月16日,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旺犯保险诈骗罪向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胡某旺犯罪情节较轻,主动帮助同案犯退缴违法所得,取得被骗保险公司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谢家集区检察院依法提出了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2022年12月30日,谢家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旺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一审宣判后,胡某旺不服,提出了上诉。

谢家集区检察院收到判决后认为,一审法院裁判有误,应采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旺适用缓刑,并依法提请抗诉。淮南市检察院二审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旺具有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保险公司谅解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且符合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应当适用非监禁刑;谢家集区检察院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这一量刑建议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确有错误。

为弄清楚适用缓刑对胡某旺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淮南市检察院特委托胡某旺居住地的凤阳县司法局,对胡某旺的居住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等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评估,凤阳县社区矫正局出具意见书,认定胡某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除此之外,办案检察官还专程赶到胡某旺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相关情况。今年2月28日,淮南市检察院就该案向淮南市中院提起抗诉。(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凡雅琴 赵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