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3年4月27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4-27 12:32:15
点击下载: 2023年4月27日公告

合肥租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管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柳青与被告合肥租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管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1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贻国: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全敏与被告林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陈: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和标诉被告徐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海南金鑫龙腾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常龙、北京鑫世龙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中奥盛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康瑞鑫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金鑫龙腾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常龙、北京鑫世龙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中奥盛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五环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茆夏云、安徽省中歆建设有限公司、王凌翔: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维昆诉被告茆夏云、安徽省中歆建设有限公司、王凌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晖: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忠厚诉被告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珍英:本院受理原告余郑起诉你(2023)皖0121民初3210号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汪茂祥:本院受理原告王雪英、姚佳乐、姚根发、毛正枝诉被告汪茂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121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3)皖0404破4号

  本院根据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4月26日裁定受理淮南市辉能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为淮南市辉能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淮南市辉能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28日前,向淮南市辉能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与国庆西路交叉口上品印象饕街A3栋五层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赵士柱,联系电话:0554-2600501、1835546400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南市辉能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淮南市辉能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地址:谢家集区十涧湖西路东50米(望峰岗小学对面,原淮南矿业选煤分公司院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线下会议的模式,进行审核及投票表决。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