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徐坤:本院受理原告苏多洋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吴徐坤送达本院(2023) 皖0111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磊:本院受理原告夏守荣诉被告江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栗、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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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元超:本院受理原告程晓军诉被告罗元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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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勇:本院受理原告王于存诉被告张正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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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功求:本院受理原告程先和诉被告王功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刚、韦朝计:本院受理原告孟宏林诉被告李刚、韦朝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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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晓晖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遏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七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芝凤诉被告安徽七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15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任芝凤与被告安徽七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签订的《<毒蜂>份额认购协议》;二、被告安徽七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任芝凤认购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70元,由被告安徽七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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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风火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中杰、吴迪、安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盐城宏才汽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盐城宏才汽贸有限公司、王玉军、吕书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9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敬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包河区静安中空玻璃厂(经营者刘红锋)诉被告李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李敬明公告送达本院( 2023)皖0111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雯雯、束滔:本院受理的原告罗苗苗诉被告盛雯雯、束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勇(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7701082534):本院受理原告倪一霞与被告陈勇、被告倪仁和继承纠纷一案,倪一霞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炉桥路92号4栋201号房屋(房产证登记为双岗劳动村4号楼4栋201号)份额由原告倪一霞继承六分之五,由被告陈勇继承六分之一;2.被告陈勇、被告倪仁和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倪一霞完成房屋登记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勇、被告倪仁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21225338)、徐光芬(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304151984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滩溪路支行与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徐光芬、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耀芳、许萍:本院受理了王玲申请执行周耀芳、许萍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周耀芳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166号包河花园D区19幢104 [不动产证书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58280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966487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881835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899996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本院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颜弘(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104049113):本院受理原告代广明与被告陶颜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2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月利息1%的标准,从2022年11月18号起支付利息直至款清(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14日为15426.6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要借款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前置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浩:本院受理原告屠其伍与被告黄浩(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7910060016)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文秋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周天荣:本院受理原告韩蒙蒙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479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钢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宗银诉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508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373322.0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诉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数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公司登记的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和举证(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柯长喜: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被告柯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答辩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皖0706民初5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郑章林不慎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丢失,票号:皖财专字(2007) 0701488131,预交人:郑章林,金额¥28500元,特此声明作废。
郑章林不慎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报查)丢失,票号:皖财通字(2005) 0023151304; 预交人:郑章林,金额¥5000元,特此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