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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因就餐死亡 是否算工伤有说道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3-29 15:57:13

用餐既为员工生理所必需,也有利于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但现实中有的员工却因就餐而死亡,他们是否构成工伤,这里面有说道。

回家吃中饭 遭遇车祸构成工伤

因公司没有供应中餐,李女士中午下班后,同往常一样驾驶电动车经正常线路回家吃中饭,准备餐后再回公司上班。可当她途经红绿灯处时,因遇一名司机驾驶货车闯红灯,导致货车与她相撞并使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公司以李女士只是回家吃中饭为由,否认李女士构成工伤。

评析:李女士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李女士的目的虽然只是回家吃饭,但并不能否定其下班且在正常线路途中的事实,且事故源于对方司机的全部责任,即完全符合前述规定的构成要件。

外出吃中饭 遭遇车祸构成工伤

基于公司没有食堂且离家较远,肖女士上午下班后,和往常一样去距离公司不到百米的一家餐馆就餐,然后接着下午上班。可她刚行至餐馆门口,便被一辆飞速而来的摩托车撞倒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公司认为,肖女士只是外出吃饭而非回家,故不构成工伤。

评析:肖女士构成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对其中“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公司至家里,更应考虑员工生活实际。员工下班后外出用餐,既是为了解决人体正常的生理需要,也有利于进行接下来的工作,即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而肖女士准备就餐的地点距离公司不到百米,且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疑与之吻合。

食堂吃中饭 猝死并非构成工伤

古女士所在公司为员工设立了专门食堂供餐。2023年1月19日中午下班后,古女士在就餐时突发疾病并紧急送往医院,但仍于2小时后死亡,诊断结论为心源性猝死。古女士近亲属以属于工伤为由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而公司则否认构成工伤。

评析:古女士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对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构成,必须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要件之一。古女士虽然是在公司用中餐,但用餐行为并不属于工作内容,且用餐之时已明显离开工作岗位、不在工作时间,加之死亡原因为与工作无关的心源性猝死,即不符合对应构成要件。(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