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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3-27 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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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晨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晓敏诉被告朱晨霞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传发、伍兵兵: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你们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吉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中明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吉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邢誉兵:本院受理原告巫先明与被告邢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这些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和谐路378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朱大斧及其法定继承人、曹仁泉及其法定继承人:申请人殷荣喜(系承典人王凤英之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坐落于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滨江小区10栋307室(原安庆市大观区滨江苑21幢三单元307室)中的面积49.58m2归殷荣喜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袁信:本院受理张启余诉袁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刘良菊: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咏梅诉被告刘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莉:本院受理的原告耿云、史云珍诉被告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华辉:本院受理的原告从德胜诉被告叶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