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我业绩差,拖了所在部门的后腿,部门主管吕某一气之下,让我在水池里泡了6个多小时,甚至拒绝食物。我因而引发疾病并被送往医院医治。请问:在部门主管因怕被追究责任而已逃之夭夭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读者:古珍珍
古珍珍读者: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也指出,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体罚员工必须承担三种责任:一是行政责任。只要有体罚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即可以对责任人员给予治安处罚。二是民事责任。如果给员工造成身体伤害或者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便必须给予民事赔偿。三是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