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还是可以不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读者:王亮亮
王亮亮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里虽然使用了“可以参照”的表述,但如果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人民法院在具体裁判中,不宜任意将“可以参照”理解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有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有效的折价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