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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3-17 11: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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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世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华地融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世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本院依法通过阿里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被执行人吴世超所有的登记在安徽华地融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翡翠路与云谷路交口翡翠蓝湾(朗园) 6幢2104室[产权证号:皖(2019)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44446号]的房屋进行询价,平均价格为1664585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俞梦洁:原告李雪亮诉被告俞梦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俞梦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雪亮医疗费55326.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63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6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090元、护理费2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280元,共计250171.5元;二、驳回原告李雪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磊、吴贵梅、赵郢:原告任俊红诉被告王磊、吴贵梅、赵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俊红借款本金6000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数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王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俊红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任俊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平微:原告钱小各诉被告黄平微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5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平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小各20272.5元;二、驳回原告钱小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满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甄永龙、荀元文诉被告安徽满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建开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22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满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甄永龙、荀元文工程款778292.36元,并自2022年7月12日始,按照年利率3.7%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甄永龙、荀元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香萍、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勇与被告吴香萍、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6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地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地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1332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百安: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玉美与被告胡百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9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瑜与被告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9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华夏七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奔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北京华夏七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奔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送达告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焱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焱: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鑫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焱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十字扣件1800只、转向扣件210只,如不能返还则按照扣件5.5元/只的标准赔偿原告11055元; 3、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租金18936.00元(租金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以后的租金按照扣件0. 0093元/只/日顺延计算至租赁物全部返还之日止或赔偿款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4397. 28元(以未付租金为基数,2020年8月19日前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为4397.28元;之后的违约金,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服务费301.5元及违约金161.71元(以301.5元为基数,2020年8月19日前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5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为161.71元;之后的违约金,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5、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晓丽诉你与中城投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鉴定意见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后保:本院受理的原告郑艳芳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斌、安徽鑫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建华诉被告胡斌、安徽鑫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道荣、董宗梅、刘芸芸、刘庆柱、刘荣兰、刘荣秀:本院受理的原告束青山诉被告刘道荣、董宗梅、刘芸芸、刘庆柱、刘荣兰、刘荣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兵、王五侠: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国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THONGMANY  MALY:本院受理原告徐贤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 婚生子徐文心归原告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陈朝阳:本院受理原告汪国强诉被告陈朝阳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 2023)皖0706民初4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121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裴坤,警号:082935;郑勇,警号:082216;白永峰,警号082858,警官证均不慎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