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信纸制品有限公司、王风(362330198701027738):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润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智信纸制品有限公司、王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江苏智信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9008.77元;2、判决被告江苏智信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违约金99217元(以拖欠货款总额日万分之四,自2022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此后请求判决顺延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江苏智信纸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整; 4、判决被告王风对被告江苏智信纸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 皖0103民初99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城: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大兵与被告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胡城、合肥市包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皖0111民初9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被告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于本院作出的(2022)皖0111民初977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送达被告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结友:本院受理的原告戴云连与被告徐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越卓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程舒鹤、程胜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涛与被告安徽越卓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程舒鹤、第三人程胜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束开放、朱兰兰: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超诉被告束开放、朱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伟伟、方义忠: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雷与被告宋伟伟、方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克兵:本院受理的原告花家梦与被告吴克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7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中益: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林与被告刘中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9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伟: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徐孟赞与被申请人陈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合仲字第1349号变更请求应裁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
遗失声明
本人郑军辉公职律师执业证(编号:13412201860035002)遗失,声明作废。
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遗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专用收据一张,编号为03354448,金额4428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