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7日9时4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1939年1月1日出生)驾驶无号牌电动车三轮,搭载田某某、尹某某,因操作不当,与对向行驶由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尹某某受伤、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田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尹某某构成轻伤一级。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尹某某、田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同被害人田某某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没有取得其谅解。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时,想要促成本案的调解,从根本上解决矛盾。随后,法官便多次联系被害人的儿子,并了解到死者田某某生前和其老伴尹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系好友,他们经常乘坐被告人杨某某的小三轮一起外出,却不想在2022年3月7日的那一天发生了意外,这无疑对双方及家庭的重大打击。法官在了解到被害人近亲属在民事单独起诉赔偿时,并没有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列为被告,认为这可能是一个突破口,便在庭后多次联系被害人的儿子田某某。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田某某表示其父亲生前与被告人关系要好,本次交通事故也是意外,愿意不要一分钱,只要被告人及其家属有一个忏悔的态度。法官又多次联系被告人近亲属,让其能够放低姿态、主动向对方认错。经过法官的沟通、调解,被告人用“0”元赔偿,换来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尹某某受伤、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轻伤的,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果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驾驶无牌的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切勿抱着侥幸心理无证驾驶无牌无保险摩托车、电动车及所谓的老年代步车上路,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驶,杜绝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把伤害降到最小,莫待酿成恶果,追悔莫及!(孙颖 记者 江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