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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7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2-27 1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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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恒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雷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恒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合肥恒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瑞祥:本院受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瑞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高瑞祥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层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层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合肥层娇商贸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宋元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称,申请人宋元平与被申请人宋学龙系兄弟关系,因宋学龙于1999年7月份突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满4年。下落不明人宋学龙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宋学龙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宋学龙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宋学龙情况,向本院报告。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浙江梵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33072 3MA2E5QUW4W):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隆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梵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健:本院受理原告黄庆冬与被告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 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补正)。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中锐诉被告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前送达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成海、胡沛: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亚新诉被告李成海、胡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前送达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陈: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和标诉被告徐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林森: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6926号案件原告王启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2022)皖0111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