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御庭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21514号原告洪淦诉被告合肥御庭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1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庆福、刘必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庆福、刘必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3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庆福、刘必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服务费9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9元,由被告刘庆福、刘必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聂忠健与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1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磊磊、钱祥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钱磊磊、钱祥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送达后的15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汪元虎、唐义万: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联达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沐一北美发店: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三石丽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沐一北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合肥瑶海区沐一北美发店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杨文、安徽民源贸易有限公司、张志伟、完勇、郑西宁、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成海诉被告张孝奇、张伟、张孝新、俞凤云、张杨文、安徽民源贸易有限公司、张志伟、完勇、郑西宁、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范飞飞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预收专用收据两张,编号分别为:0031656978,金额5000元和0031655609,金额61510元。声明作废。
安徽徽天(六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童锋遗失律师执业资格证,证号:1341520131062808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