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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2-21 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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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茶草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加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茶草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焦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汉涛诉被告焦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荣凤: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后存与被告范荣凤、吕清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91民初7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后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原告范后存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原告范后存不服本判决,书面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范后存提交的民事上诉状: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皖0191民初795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依法改判:确认两被上诉人于2018年3月2日签订的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147号福禄园125幢406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编号:1519970354614)无效,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媛媛:本院受理原告赵进与被告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姚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妻子,被申请人于1999年离家务工,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24年,本人已于2018年10月19日向当地五松派出所报案,至今已满4年有余。下落不明人刘建军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刘建军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建军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建军情况,向本院报告。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夏超:本院受理原告蒋小桂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岳晓东、徐根华、葛兴军:申请人六安市吉庆建材有限公司与岳晓东、徐根华、葛兴军、六安市金安区安置房建设服务中心、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六安市吉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对六安市友谊西苑二标段11#-19#楼、综合楼、地下车库脚手架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本院依法审查,已受理此委托鉴定,并已委托有关部门依法进行鉴定。为了充分听取本案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我院提交反馈意见视为同意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张二嘎食品有限公司:本委对李亚超、张玉专等贰人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依法作出受理。申请人李亚超诉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52000元(8000元*9.5个月*2倍)。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工资200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交通补贴30元每天、生活补助40元每天、通讯费150元每月,合计5625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未安排带薪年假工资14712.64元(8000/21.75*20天*2倍)。申请人张玉专诉请: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不提供劳动条件、拖欠工资导致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2500元(不满9年按9个月工资,依法核算为准)。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克扣的2022年4、5、7、8、9、10、11月份期间工资40821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正常上班工资8888元。因向你单位EMS邮寄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等文书,限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签收(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513室;电话:0551-6661047),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三楼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