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和妻子均是公务员,身体健康,夫妻关系和睦,遗憾的是结婚十几年仍没能生育子女,双方商量之后决定到儿童福利院收养一个孩子。于是就一同到福利院了解,并喜欢上了9周岁的小泉。请问,如果收养小泉,是否需要征得小泉本人的同意?
读者:孙杰
孙杰读者:原《收养法》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则将“十周岁”修改为“八周岁”。这一改动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民法典第十九条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二是考虑到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自我意识,将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征得本人同意作为收养的条件,充分尊重了被收养人涉及自己人身关系变动的自主决定权。据此,你们夫妇收养小泉,必须应小泉本人同意,儿童福利院不能单方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