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2年1月13日,我向张某出具了一份借据,载明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15%。当日,张某便从10万元中扣除我应付的利息1.5万元,这样我实际拿到的借款只有8.5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仍要求我还款10万元,双方发生争议。请问,我仍然要向张某还款10万元吗?
读者:杨明照
杨明照读者:《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你和张某双方在借据中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但张某预先扣除利息1.5万元,导致你实际拿到的借款数额只有8.5万元,故你只应向张某归还本金8.5万元并按年利率为15%支付相对应的利息。